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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eedomhouse.org: Ten Things You Should Know About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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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untries at the Crossroads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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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A News – 自由之家讨论中国腐败及公民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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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FA: 自由之家报告:中国专制方式阻碍民主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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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FA: 《赵紫阳软禁中的谈话》的撰写人宗凤鸣接受自由亚洲电台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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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A News – 分析:中国腐败根源一党专制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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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国务院2007年度《国际宗教自由报告》

概要

2007年9月19日

美国国务院2007年度《国际宗教自由报告》(International Religious Freedom Report 2007)

民主、人权和劳工事务局发布 (Released by the Bureau of Democracy, Human Rights and Labor)

2007年9月14日

概要(Executive Summary)

关于年度报告

本报告的目的是据实记述各国政府的行动──既包括尊重、保护和促进宗教自由的政府行动,也包括那些压制宗教表达、迫害无辜信徒或容忍对非主流宗教人士施加暴力的政府行动。我们力求公正与准确地报告各种宗教传统和信仰的信徒所遭受的虐待。报告涵盖多国政府──从对最广义的宗教自由给予高度保护的政府 (即“总体上尊重”宗教自由的政府),到力图控制宗教思想和言论并将部分或所有宗教团体视为威胁的极权政权。

促进宗教自由是美国外交政策的一个核心目标,是美国国务院使命的一部分。美国致力于保护宗教自由和国际人权标准,这些标准在《世界人权宣言》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第十八条等文件中也得到明确表述,即人人都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作为我国对这些自由权利的坚定承诺,国务院密切注视世界范围内的宗教迫害与宗教歧视状况,提出和落实针对有关地区与国家的政策建议,并建立促进宗教自由的项目。美国通过转型外交,致力于推动宗教与良心自由,使之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和使所有国家稳定的根源在全世界发展。为此,美国努力帮助新生民主国家实现宗教与良心自由,协助宗教和人权非政府组织促进宗教自由,指出并推动一些政权去改变基于公民或其他人士的宗教信仰而对其实行严重迫害的政策。

世界上大多数人有着自己所珍视的宗教信仰。由于宗教在人们生活中占中心的位置,因此很多人视宗教自由为最重要的权利。与此同时,国际趋势、区域特征、地方取向及个人经历,往往使宗教归属与族裔、阶层、语言群体、或政治派别等有很大重合。

宗教自由权利会受到公然和微妙的多种方式践踏。下面列举的五种类型有助于人们认识到践踏或限制宗教自由的多种形式。在极权或专制政权以及表现出对非主流宗教明显敌视的国家里,很多践踏和压制出自国家执法人员之手。然而,在其他具有适当宗教自由法律的国家里,我们可能看到,国家执法人员由于忽视调查和起诉社会歧视案而未能维护相关的法律。另外还有一些情况是,有些国家施行某些有利于主流宗教的歧视性法律,或者通过立法或政策来歧视被国家定为邪教的非主流宗教团体。

第一类,即最公然践踏的现象,出现在试图控制宗教思想和言论的极权和专制政权国家。这些政权因宗教信仰及其对极权政府的独立性而将部分或全部宗教团体视为国家敌人。一些国家政府敌视和压制某些团体,往往将其定为“安全威胁”;有必要对正当表达政治不满的宗教团体与滥用宗教名义主张对其他宗教团体或国家使用暴力的宗教团体加以区别。如果一个国家的政府以安全考虑为由而对和平举行宗教活动的人员的宗教言论加以广泛压制,本报告视之为侵权行为。例如,一些国家政府以反恐之战为借口压制和平形式的宗教活动。报告还注意到,在那些对被怀疑信奉极端主义的宗教人士采取过激行动的国家和情况中,宗教自由遭受了严重限制。例如,在一些国家,由于害怕被政府定为宗教极端主义者,许多人不敢经常前往清真寺作祷告。

第二类践踏宗教自由的情况是,国家敌视宗教少数派或未经批准的宗教。这些国家实行的政策迫使宗教信徒放弃信仰,导致宗教团体的成员逃亡国外,或使某些宗教团体受到恫吓和骚扰。例如,报告指出,存在着与族裔相关的宗教压制,即多数派族裔主导的政府打压少数派族裔的信仰。报告还详细记录了一些情况:政府利用个人的宗教信仰为依据来判断其政治立场,某些宗教团体因此受到恐吓和骚扰。

第三类践踏宗教自由的情况是,国家未能对宗教团体所受到的社会歧视或侵犯采取行动。这些国家或许有阻止宗教歧视和迫害的法律,但政府官员未能防止针对宗教少数派的袭击、骚扰和其他伤害行为。保护宗教自由不仅限于制定在书面上看似在捍卫宗教自由的法律和政策,还要求各级政府为防止政府或个人的侵权行为而采取积极行动,将权利践踏者绳之以法,并为受害者提供必要的补偿。政府有责任确保其执法人员不侵犯宗教自由,要求通过法律手段保护宗教自由,不使个人压制他人的权利。另外,政府非常有必要促进形成对所有人相互宽容与尊重的环境。本报告记录的案子包括,有些政府未能防止践踏宗教自由的发生,或者对个人、非政府实体或地方执法人员践踏宗教自由的行为未能作出一致和强有力的反应。

第四类践踏宗教自由的情况是,政府颁布具有歧视性的法律或实施的政策有利于主流宗教,不利于非主流宗教。这些情况往往源于主流宗教在历史上形成的主导地位以及对新生或非主流宗教的偏见。尽管一国中的大多数人可以在不受到骚扰的情况下从事宗教活动,这种情形并不意味着该国人民真正享有选择其信仰和自由地从事宗教活动的自由。而且,当国家只赞成对主流宗教的某一种解释时,国家对宗教的支持也会导致对主流宗教信仰者的限制。

最后一类是,通过将某些宗教定位为危险邪教或教派而对其实行歧视,这是一种常见的限制宗教自由的做法,即使在一些尊重宗教自由的国家也是如此。例如,本报告记述了逊尼派穆斯林占人口多数的国家对什叶派穆斯林的指责歧视,反之也是如此。在政府规定人们的信仰并要求必须按其中一种信仰传统而从事宗教活动的地方尤其是这样。

《概要》下述内容包含两部分。第一部分概述美国政府为推进国际宗教自由、针对侵
犯宗教自由情况特别严重的各个”特别关注国” (Countries of Particular Concern)采取的行动。第二部分概述一些包括“特别关注国”在内的其宗教自由状况非常令人关注的国家的情况,介绍了其中每个国家的法律状况和相关政策,并且举例说明政府侵犯宗教自由的具体行为或政府为促进或保护宗教自由所采取的积极步骤。其中大部分国家都存在上述提到的一种或一种以上的践踏宗教自由的情况。

第一部分:美国对特别关注国采取的行动

1998年的《国际宗教自由法》(International Religious Freedom Act)要求对世界范围的宗教自由状况进行年度评估,并将在报告期内“存在或容许存在特别严重侵犯宗教自由情况”的国家确定为”特别关注国”。在此之后可能会有一个谈判期,在谈判期内,美国力争与被确定为特别关注国的国家共同努力以改变这种状况。随后,根据谈判结果,国务卿根据《国际宗教自由法》的要求采取一项或多项行动。按该项立法的规定,对“特别关注国”可采取的行动包括实行制裁、通过谈判达成双边协议和给予豁免等。美国负责国际宗教自由事务的无任所大使及其办公室全年致力于对各“特别关注国”开展促进宗教自由的各项行动。本部分突出介绍其他美国政府官员为推进宗教自由和鼓励各国政府采取积极步骤改善宗教信徒的状况而采取的行动。2006年11月,国务卿重新确定缅甸、中国、北韩、伊朗、苏丹、厄立特里亚和沙特阿拉伯为“特别关注国”。国务卿首次将乌兹别克斯坦确定为“特别关注国”。越南未被再次列为“特别关注国”。关于美国对被确定为”特别关注国”的国家和其他国家采取的行动,可参阅有关具体国家的报告。

缅甸

自1999年以来,国务卿每年都将缅甸确定为“特别关注国”。2006年,国务卿根据《国际宗教自由法》决定继续对其实行制裁,包括基于《武器出口管制法》(Arms Export Control Act)的规定严禁向其出口或以其他方式转让国防物品和国防服务。针对缅甸侵犯人权的状况,美国政府对其实行多种金融和贸易制裁措施。美国政府向包括政府官员、宗教领袖、个体公民、学者、外交人员、国际商务人士及新闻从业人员在内的缅甸社会各界人士倡导宗教自由。通过在不受缅甸政权官员限制的情况下进行的接触和旅行,使馆人员向很多与外界没有其他接触渠道的地方非政府组织及宗教领袖提供支持和交流信息。

中国

自1999年以来,国务卿每年均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确定为“特别关注国”。 2006年,国务卿根据《国际宗教自由法》决定延续制裁,包括基于《对外关系授权法》(Foreign Relations Authorization Act)限制向其出口控制和侦查犯罪的仪器设备。美国国务院、美国驻北京大使馆及美国驻成都、广州、上海和沈阳领事馆通过协调努力,鼓励中国扩大宗教自由,对正面趋势给予支持,同时对侵权行为予以谴责。美国官员在公开和不公开场合一再敦促中国政府尊重宪法赋予公民并得到国际公认的行使宗教自由的权利,释放所有因宗教活动而服刑囚犯。布什总统分别在2006年7月和2006年11月与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在圣彼得堡和河内举行会晤时,提出了宗教自由问题。赖斯(Condoleezza Rice)国务卿和内格罗蓬特(John Negroponte)副国务卿在与中国高级官员的多次会晤中,都表达了对中国宗教自由状况的关切。美国驻华大使和其他高级官员在公开讲话以及与中国官员的非公开外交接触中,突出提到宗教自由问题和具体的宗教良心犯案件。

厄立特里亚(译文从略)

伊朗(译文从略)

北韩

自2001年以来,国务卿每年均将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确定为“特别关注国”。2006年,国务卿根据《国际宗教自由法》决定延续制裁,其中包括基于《1974年贸易法》(Trade Act of 1974)和“杰克逊-瓦尼克修正案”(Jackson-Vanik Amendment)对正常贸易关系和其他贸易优惠的限制。美国与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没有外交关系,但是经常通过多边论坛和在与北韩有外交关系的政府的双边会晤中提出对宗教自由的关注。2006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一项由美国共同提出的谴责北韩恶劣人权纪录的决议。2005年、2006年和 2007年,美国政府为针对北韩人权问题的一项国际宣传运动提供了资金。此外,国务院继续为全国民主基金会(National Endowment for Democracy)提供资金,用以支持设在韩国的非政府组织加强和扩大监督报告北韩人权状况的努力。自由亚洲电台(Radio Free Asia)和美国之音(Voice of America)也有固定的朝鲜语广播。北韩人权特使莱夫科维茨(Jay Lefkowitz)自2005年就任以来,敦促包括韩国和日本在内的其他国家及欧洲联盟加入日益扩大的国际努力,促使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改善人权状况,解决侵犯宗教自由问题。

沙特阿拉伯(译文从略)

苏丹(译文从略)

乌兹别克斯坦(译文从略)

第二部分 具体国家的宗教自由状况

本部分列出宗教自由状况十分引人注目的一些国家的概况。针对其中每个国家,本部分均指出其法律状况和相关政策,并举例说明该国政府在本报告期内侵犯宗教自由的具体事实或促进及保护宗教自由的积极举措。

阿富汗(译文从略)

缅甸

缅甸的压制性专制军事政权对某些宗教活动施加限制并经常侵犯宗教自由权。登记注册的宗教的大多数信徒可以从事自己选择的祈祷活动,但政府继续渗透和监视包括宗教团体在内的几乎一切团体的活动。它还有计划、有步骤地限制佛教神职人员促进人权和政治自由的努力,阻挠或禁止宗教少数派团体修建新的祈拜场所。缅甸政府积极推行上座部佛教,尤其是在少数民族中。虽然没有关于非佛教徒被迫皈依佛教的新报告,政府继续对学生和贫穷青年施压,使他们信奉佛教。信奉佛教一般仍是在政府和军队中晋升高级职务的先决条件。针对穆斯林的暴力继续发生,穆斯林的活动也仍然受到严密的监视。全国各地继续存在对基督教徒和其他非佛教宗教少数派信徒的限制。

中国

中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但政府仍然极其缺乏对宗教自由和良心自由的尊重。宪法对行使宗教信仰权利的保护仅限于其界定的”正常”活动,并规定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任何外来控制”。中国法律还禁止公开劝教。没有什么迹象说明2005年生效的新的宗教事务条例改善了宗教自由状况;新条例仍然只将政府批准的宗教活动和信仰定为正当合法。在中国的多数地区,宗教信徒可以不受阻碍地在官方批准的场所祈拜。但在有些地区,宗教活动受到很大限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官员严格控制宗教活动。维吾尔族穆斯林维权人士热比娅□卡德尔的三个儿子被判处徒刑和/或罚款,据报道,她的两个儿子遭到当局殴打和酷刑。西藏、内蒙古自治区和中国其他藏族地区的藏传佛教徒在宗教活动和组织能力方面都受到限制。2006年9月,一名17岁的藏族尼姑在试图越境进入尼泊尔时,遭到中国边防军的枪击致死。继续有大量关于未登记注册的新教教会和“家庭”教会遭受压制的报道,一些家庭教会领袖被拘押、正式逮捕、判刑或劳教。据报道,中国政府于2007年春季驱逐了100多名外国传教士,有些团体称这是政府在2008年奥运会前发动的驱逐传教士和加紧控制基督教家庭教会的一项行动。2007年春,多个家庭教会报告说,政府干涉这些教会的宗教活动,骚扰其领袖和成员。“地下”天主教主教也受到压制,主要是因为他们忠于被中国政府指责为干涉中国内政的梵蒂冈。2007年1月,梵蒂冈批准了中国大陆选择的一名天主教牧师被册封为广州教区主教,这是梵蒂冈自从2006年春双边关系趋于紧张后第一次对大陆任命的主教给予支持。2007年6月,教皇本笃十六世发表了致中国天主教徒牧函,邀请他们解决分歧并呼吁中国进行“相互尊重、有建设性的对话”,教皇牧函发表后,中国外交部发言人表示中国主张改善中梵关系。政府继续压制被其划为“邪教”的团体,特别是一些规模较小的基督教派和法轮功。法轮功修练者继续遭到逮捕、拘押和监禁,据可靠的报告,一些法轮功修练者因遭受酷刑和虐待而死亡。

古巴(译文从略)

埃及(译文从略)

厄立特里亚(译文从略)

印度(译文从略)

伊朗(译文从略)

伊拉克(译文从略)

以色列及被占领土(译文从略)

老挝

在本报告期内,尊重宗教自由的整体状况没有显著改变。虽然对非新教团体的尊重略有改善,但是对新教团体的尊重则在全国数个地区出现倒退。在大多数地区,官员一般尊重受到宪法保护的多数教派信徒的祈拜权利,但这仍必须在政府严格限制的范围内。当局继续在某些地方表现出对宗教少数派活动的不宽容,特别是对基督新教徒的宗教活动。一些地方官员对非主流的新教教徒施压,在博利坎塞、华潘和琅南塔等省,以逮捕和强行驱逐出村作为威胁,强迫他们放弃信仰。在琅南塔、乌多姆、沙拉湾、沙湾拿吉和万象等省,有新教教徒遭到逮捕和拘留。在一些地区,新教少数派被禁止聚会祈祷。在新教教徒积极从事劝教活动的地方,地方官员有时对这些教徒实行“再教育”。两名佛教僧人因未经政府许可受戒而在博利坎塞省被捕。 族裔之间的冲突有时加剧了宗教不和。

北韩

尽管北韩宪法规定“宗教信仰自由”,但真正的宗教自由并不存在。在本报告期内,北韩对宗教自由的尊重仍然很差,毫无变化。对金正日及其父亲的个人崇拜仍然是北韩政权重要的意识形态支柱,时常近乎于国家宗教教义。北韩政府严格限制宗教自由,其中包括限制有组织的宗教活动,这种活动只能在官方承认的、与政府有关的组织的严密监督下才能进行。一些去过北韩的外国人士指出,国家批准的教堂活动看起来经过刻意安排,充满支持当局的政治内容。叛逃人员的报告继续提到,他们目睹当局在过去几年中逮捕和处决地下基督教会成员。据报道,2006年3月政府以“从事间谍活动”为名判处孙正男死刑。但是,非政府组织称,孙正男遭到判刑是因为他同中国境内的基督教组织有联系以及他在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进行劝教活动。迄今无法确定孙正男是否已被处决。没有有关因宗教原因被拘留或囚禁的人员的可靠数字,但是有未经证实的报告说,有很多人因其宗教信仰和活动而被关押。监狱条件恶劣,普遍存在酷刑和饥饿。曾经被囚禁的难民和叛逃人士说,因宗教信仰而被关押的囚犯得到的待遇一般比其他囚犯更恶劣。

巴基斯坦(译文从略)

俄罗斯(译文从略)

沙特阿拉伯(译文从略)

斯里兰卡(译文从略)

苏丹(译文从略)

土库曼斯坦(译文从略)

乌兹别克斯坦(译文从略)

委内瑞拉(译文从略)

越南

在本报告期内,尊重宗教和宗教活动自由的状况继续有重大改善。越南加强了对2004年“宗教信仰条例”(Ordinance on Religion and Belief)和2005年发布的宗教政策补充法规的执行。国家宗教事务委员会(Committee on Religious Affairs)举办了多个项目,对各宗教教派人员进行有关登记程序的培训,并使地方当局通过培训明确如何落实国家宗教法律框架。有许多新的教会在全国 64个省、直辖市进行了登记,还有一些教派则进行了全国一级的登记。2007年1月,越南总理阮晋勇对梵蒂冈进行访问并拜会了教皇本笃十六世;同年3月,一个梵蒂冈官方代表团访问了越南,作为对越南总理访问的回访。越南公民大体上被允许更自由地信奉宗教。尽管取得了进步,但在贯彻越南的宗教法律框架方面仍存在问题,其中包括:在北方地区和西北高原登记新教教徒的工作迟缓、有时停滞;官僚主义的拖延与阻碍;对发展新教徒继续加以限制;在建立天主教神学院和新教牧师培训班过程中存在着困难;以及涉及一些宗教教派的土地征用问题尚未解决。虽然大部分省级政府在落实宗教法律框架方面表现积极,但少数省级政府相差很远。不过,大多数宗教团体报告说情况有改善。

(2007年9月14日发布)

September 20, 2007 Posted by realchina | Uncategorized | | No Comments Yet

美国高院言论和出版自由几大案例

美国高院言论和出版自由几大案例
记者: 亚微
华盛顿
2007年9月8日

请听亚微华盛顿报导

两百多年前,美国的开国先父制定了“权利法案”,保障公民的权利不受政府的侵犯。这次节目,我们要回顾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几个案例,了解美国人是如何运用宪法给予他们的权利,保护自己的言论和出版自由的。

*《权利法案》的来历*

在讨论这个话题之前,我们先回顾一下美国宪法的制定历程。1787年,刚刚摆脱英国殖民统治的北美各州代表在费城举行制宪会议,通过了宪法草案,确立了政府部门的权力分配以及联邦和州之间的关系。1789年,第一届国会宣告宪法生效,同时追加了有关公民权利的前10条修正案,又称“权利法案” (Bill of Rights),“权利法案”1791年生效。

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法律限制公民的言论、出版及宗教自由,或者剥夺公民和平集会及请愿的权利。

两百多年来,美国人把宪法给予他们的各项权利看作是至高无上的权利。无论是作为立法机构的国会也好,还是执法的政府行政机构也好,都不能侵犯他们的权利。

*纽约时报公司诉合众国案*

首先我们来介绍纽约时报公司诉合众国案,又称五角大楼文件案。说起这个案子,还要从美国前总统尼克松政府谈起。1971年,尼克松政府的一名官员向纽约时报透露了五角大楼文件,也就是美国国防部对有关美国在越南军事活动日益加强的机密研究文件。

6月13号,纽约时报开始根据这份文件发表一系列报导。6月14号,当时的司法部长米切尔打电话警告纽约时报不要再继续刊登这些报导。6月15号,尼克松政府得到法庭对纽约时报的临时禁止令。

*双方针锋相对*

在向法庭提出的申诉中,政府声称,它是美国国家安全利益的唯一代表,因此应该得到法庭的指令实现这一目的。但是,纽约时报反驳说,这样做违反了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有关言论和出版自由的规定。

纽约时报指出,政府的真正动机是对出版内容进行政治审查,而不是保护国家安全。6月30号,这个案子上诉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政府败诉*

弗罗德.艾布拉姆斯(Floyd Abrams)当时是纽约时报的法律顾问,他回顾了最高法院的判决。他说:

“最高法院最后做出有利于纽约时报的判决。判决说,虽然国家正处于战争时期,而且纽约时报公开的材料本应属于机密文件,但美国法律和宪法第一修正案的导向很明确,它保护人们言论自由的权利,因此政府一方败诉。”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认为,政府要求对纽约时报的报导实行事先限制的理由不充份。设在芝加哥的美国第一修正案律师协会的首席法律顾问韦恩.詹彼得罗(Wayne Giampietro)分析了五角大楼文件案的重要性。

他说:“五角大楼文件案最重要的一点就是事先限制,它确立了政府不能阻止任何人,无论是媒体,还是个人,传播所获得的信息。如果有谁滥用了这个权利,你可以在事后对其进行处罚,但是你不能一开始就阻止他们讲话。”

曾经担任纽约时报一方法律顾问的艾布拉姆斯律师认为,美国的政治体制确保了这场纷争最后能够通过法律手段得到解决。他指出,特别是对国外的人来说,这个案子有趣的是,美国政府一开始并没有派警察或部队阻止发表,而是把纽约时报告上法庭。美国最高法院也保持了它自身的独立性。它向政府行政机构说,“我们理解你们所说的不公开这些文件的重要性。但是,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高度维护公民的言论自由,因此我们不允许政府阻止报纸刊登有关文件”。

*廷克诉得梅因学区案*

另外,公民除了有自由发表言论和出版的权利之外,还有通过象征性行为表达自己观点的权利。接下来,我们再来看看廷克诉得梅因学区案。

*中学生坚持佩戴黑纱受罚*

1965年,越战仍在继续,美国国内出现反战运动。那一年12月,爱奥华州首府德梅因市,一群成年人和学生聚集在埃克哈特的家中,讨论如何表达他们反对越战和要求停战的呼吁,会议决定通过在圣诞节期间佩戴黑纱的方式抗议越战。

15岁的约翰.廷克和他13岁的妹妹玛丽.贝思.廷克,还有16岁的克里斯托弗.埃克哈特决定和他们的父母一起参加佩戴黑纱的活动。

他们学校的校长闻讯此事后规定,凡是参加抗议活动的学生将被要求摘下黑纱,如果有谁违反校规,就要被暂时停学。但是,这3个学生还是佩戴黑纱到学校去了,学校要求他们摘下黑纱,他们表示拒绝,校长就命令他们回家,并告诉他们只有在取下黑纱后才能复学。这3个学生直到元旦后,也就是在他们开会确定的抗议日期结束后,才返回各自的学校。

*学生家长提出诉讼*

3位学生的家长后来上诉到联邦地区法院,要求学校负责人和董事会停止对他们孩子的纪律处罚,并要求名义上的损害赔偿。但是,法院驳回了这一上诉,并指出学校当局采取的政策是基于维护学校纪律的考虑。之后,他们又上诉到第8巡回法庭,但是法庭两派法官票数相等,等于维持了联邦地区法院的原判。

*高院支持学生言论表达*

1968年,这个案子最终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1969年2月24号,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做出判决说,学生佩戴黑纱是无声的消极行为,并没有侵犯他人的权利,而且和纯粹的言论非常接近,因此他们的行为受到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判决还说,校方没有提出足够的证据表明佩戴黑纱严重影响了学校的纪律。

约翰.廷克(John Tinker)回忆说,最高法院宣布判决时,他已经高中毕业了。但是,消息传来,他欢欣鼓舞。他说:

“我高兴极了,我们一直都认为自己是正确的。言论自由是民主的最基本原则,我们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受到侵犯,因此有必要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寻求解决。虽然联邦地区法院驳回了我们的上诉,但是,联邦最高法院同意我们的看法。因此,我们都很高兴。”

约翰.廷克谈了这个案子对他生活产生的影响。他说:“它使我认识到人们如果努力就可以对社会产生影响。这个案子使我有机会结识许多关心学生权利的人,我有时也被邀请去法学院和高中演讲,为我提供了很好的机会。”

当年佩戴黑纱的几个孩子如今都已步入50岁的年纪。约翰.廷克目前从事电脑设计方面的个体工作,他的妹妹玛丽.贝思.廷克是加州洛杉矶一家医院的护士,克里斯托弗.埃克哈特在佛罗里达州从事儿童方面的工作。

*法庭判决的重要性*

“美国公民自由联盟”曾为廷克一家的上诉提供过资助和法律顾问。该组织的立法顾问马文.约翰逊(Marvin Johnson,)说,廷克案具有重要的意义。他说,在这之前,成年人言论自由的权利是很明确的。但是,未成年人是否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以及应享受多少权利却不确定。廷克案的重要性在于它确立了未成年人言论自由的权利。

*罗思诉合众国案*

虽然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公民享有言论和出版自由。但是,并非所有的言论都受到宪法保护。“美国公民自由联盟”的立法顾问马文.约翰逊指出,法庭规定,淫秽的言论、儿童色情的言论,以及挑起或立即引起暴力活动的言论不在宪法的保护之列。下面我们来看一起涉及淫秽言论的案件:罗思诉合众国案。

*淫秽表达不受宪法保护*

1957年,纽约市书商罗思使用商业传单和广告招揽生意,他被指控寄送淫秽传单、广告和黄色书籍,因此违反了联邦有关禁止色情的法律,纽约南区地区法院的一个陪审团判定他在26项控罪中有4项罪名成立,第二巡回上诉法庭的判决支持这一判决。

罗思在1957年4月将此案上诉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1957年6月,联邦最高法院以6比3的多数再次驳回罗思的上诉。判决指出,并不是每一种形式的表达方式都能得到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判决说,如果一个普通人运用当代社会的标准,发现某一作品的主题从整体上迎合了人们淫秽的趣味,那么这一作品就可以被视为淫秽。

联邦最高法院后来在1973年和1974年的几项判决中又进一步提出,社会标准不一定是全国性的,一个州如果对此有明确的解释,那么,该州也可以确立它自己的标准。

还有一类不受宪法保护的就是诽谤性言论。不言而喻,诽谤涉及一个人的名誉。如果有人通过语言或其它方式向第三者传达的信息诋毁了你的名誉,你就可以提出诽谤诉讼。

*格尔茨诉罗伯特.韦尔奇公司案*

在美国,法庭对私人提出的诽谤诉讼和对政府官员及公众人物提出的诽谤诉讼是有区分的。下面我们就来介绍一起相关的案子:格尔茨诉罗伯特.韦尔奇公司案。

*律师无端受谤*

1974年,芝加哥一名警官被判定犯有杀人罪,受害者家属聘请格尔茨律师代表他们向这名警官提起民事诉讼。罗伯特.韦尔奇公司的一个杂志撰文指责格尔茨是一个列宁主义份子和共产党的急先锋,因为他代表的当事人起诉了执法官员。

这份杂志还指称,对审讯这名警官的审判是共产党为诋毁当地警察策划的一起阴谋。一个联邦地区法院裁决说,1964年纽约时报诉沙利文一案中确立的原则适用于此案。那么,这一原则是什么呢?

*沙利文原则来由*

1960年,纽约时报刊登了一则广告,指称黑人民权领袖马丁.路德.金在阿拉巴马州因被指控作伪证而被捕,是因为有人要破坏他清除种族隔离和争取黑人投票权的努力。当时阿拉巴马市州首府蒙哥马利市专员沙利文向纽约时报以及支持刊登这一广告的4名黑人牧师提出诽谤诉讼。沙利文称,对蒙哥马利市警察的指控抵毁了他个人的声誉。

*政府官员和普通人举证责任不同*

这个案子最后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联邦最高法院裁决说,第一修正案保护公民对政府官员的行为发表的所有言论,甚至是错误的言论,除非发表这些言论的人明知是错误的,或不顾事实真相。简而言之,沙利文一案的原则是,对政府官员或公众人物提出的诽谤诉讼要比个人提出的诽谤诉讼要求更加严格。

因此,在格尔茨诉罗伯特.韦尔奇公司一案中,联邦最高法院裁决说,提出诽谤诉讼的格尔茨既不是政府官员,也不是公众人物,沙利文一案不适用此案,格尔茨对罗伯特.韦尔奇公司提出的诽谤诉讼因此成立。

设在芝加哥的美国第一修正案律师协会的首席法律顾问韦恩.詹彼得罗曾经担任格尔茨一方的律师。他指出,在诽谤诉讼上,普通公民要比政府官员或公众人物享受更多的保护。

他说:“像你我这样的非公众人物提出诽谤诉讼要比政府官员容易一些,因为政府官员不仅要证明对他的诽谤是不真实的,而且要证明被告是在本来就知道所说的不属实的情况下进行诽谤的,而普通个人则不必证明后一点。”

*言论自由面临新挑战*

进入21世纪后,因特网的普及和信息技术的不断更新,又为如何保护公民网上的言论自由带来新的挑战。例如,美国国会提出,某些言论,例如涉及儿童色情的言论,不在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之列,因此制定了儿童网络保护法。但是,具有司法审查权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却认为国会的规定违宪,因此将这部份立法删除。

在五角大楼文件案中担任纽约时报法律顾问的艾布拉姆斯律师指出,宪法修正案确立两百多年来,一直努力适应新形势的变化。他说:

“宪法第一修正案实行两百多年来,这个国家发生了变化,我们的问题和需要也发生了变化,因此第一修正案言论自由的权利也要运用到新的不同领域。两百多年前,我们没有电视、收音机和因特网,我们现在要保护这些领域的言论自由。但是,言论自由总的原则没有改变,那就是,政府不能事先告诉媒体应该说什么,也不能在媒体和公众发表言论后把他们打入牢房,更不能强迫某人发表他不相信的言论。”

September 9, 2007 Posted by realchina | Uncategorized | | No Comments Yet

德国总理中国行 中德媒体赞扬声

德国总理中国行 中德媒体赞扬声
记者: 东方
华盛顿
2007年9月7日

默克尔总理与中国学生对谈
默克尔总理与中国学生对谈
这个星期的对比新闻,我们的话题是围绕德国总理默克尔访华海内外媒体的不同报导。

首先看看中国官方媒体的报导。新华社报导了德国总理默克尔访华并且和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举行了会见。新华社的报导说:

“温家宝在人民大会堂东门外广场为默克尔访华举行了欢迎仪式。会谈结束后,两国总理将共同会见中德企业家和媒体记者,并出席有关合作文件签字仪式。访问期间,国家主席胡锦涛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将分别会见默克尔。除北京外,她还将访问南京。”

*中国官方媒体不提人权外交*

中国官方媒体异口同声地强调了中国和德国在贸易方面的合作,掀起了中德合作的新高潮,但是只字未提这次默克尔访华重启人权外交方面的内容。中国官方媒体没有报导默克尔访华的第二天恰逢国际新闻自由日,默克尔会见了四位中国独立知识分子,其中包括因为大胆直言揭露腐败,敢于用铁肩担道义而被撤职的前中国青年报冰点杂志主编李大同等四人的消息。

《亚洲时报》认为,默克尔 8月29日结束3天访华行程,种种迹象显示德国的对华政策或会重返“人权外交”的轨道,向中国施压多于拉拢,又强调中国须负上更多国际责任。

*会见李大同贺延光等*

亚洲时报报导说,默克尔访华的3天行程中,最惹人注目的并非第1天与国家主席胡锦涛及总理温家宝的会面,而是行程第2天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发表的“人权演说”,及当日与4名异见人士进行的会面。默克尔在国际新闻自由日会见的四位独立中国媒体人士是:《中国青年报》副刊《冰点》前主编李大同、《中国青年报》摄影记者贺延光、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新闻系主任展江和搜狐网博客频道主编赵牧。

德国之声详细地介绍了这次德国总理中国之行会见被撤职的前中国青年报冰点周刊主编李大同等四人的情况。

德国之声报导说:默克尔在谈话中重点关注了中国公民的信息渠道,以及中国媒体的新闻自由程度,此外,默克尔对于互联网在中国的发展,并由此而带来的讯息自由交流尤其感兴趣。

参与会谈的前“冰点周刊”主编李大同表示:“默克尔总理特别想了解中国媒体的现状和发展,尤其是新兴媒体互联网在中国社会进步中所起到的作用。同时也关心中国当前社会的一些基本现状和矛盾。”

德国之声报导说,在会见中,默克尔总理问中国新闻业的代表中国媒体能否对政府进行批评。展江博士是如此回答的:“今天在中国的媒体上,特别是在互联网上,对官员的批评在一定程度上还是能开展的,特别是对于省部级以下的官员,即使是传统媒体现在也在开展批评。主要是通过评论的形式,而不是通过报导的方式。”

*媒体法能保护媒体和社会*

展江在和默克尔举行了会谈之后对美国之音记者说,如果说中国30多年来的法制建设有很多进步的话,那么在传媒领域的进步则比较小。

展江说,中国在媒体立法上目前还没有具体的计划。但是他说,人大明年要开始制定未来5年的立法计划。与以往不同的是,人大现在正在征询社会各界的意见,他希望就新闻立法提出建议。

展江说:“我觉得还是需要有个专门的新闻法或媒体法,明确媒体和政府、和社会的各种关系。这不仅仅是保护媒体,也是保护社会各方面不受媒体的侵害。这是今天我讲的主题。”

展江说,传媒立法需要各界呼吁,同时在中国从人治到法制转变的过程中,还存在阻力。他说,在传媒领域里,有些人还习惯搞人治。

李大同也认为,只有制订了新闻方面的法律,中国的媒体工作者日子才会好过起来。 李大同曾经主持编辑中国青年报反映社会问题的《冰点》栏目,后因为中宣部的干涉而被免职。他在“冰点事件”时就开始质疑中宣部权力来源的合法性。

*经贸虽无突破 敢言赢得舆论*

这次默克尔访华,会见李大同等异议媒体人士,还在公开演讲中敦促中国尊重人权,一些海外媒体评论说,这是默克尔访华在经贸上没有取得突破性成就的主要原因。然而,默克尔在人权、新闻自由以及环境和气候保护等方面的坦率言论赢得了德语媒体的广泛赞扬。

《图林根汇报》写道: “生意要做,但更为重要的是,在什么条件下做生意。北京领导人显然害怕在国际社会受到像麻疯病患者那样的待遇。默克尔巧妙地利用了这一点,她以明确的语言谈到人权,会见批评政府的记者。德国国内、甚至反对党和大赦国际都发出了欢呼声。”

“默克尔没有把生意放在良知之前。她没有用拳头敲打桌子,但也没有视而不见。她会见批评政府的记者,给了反对派以勇气,告诉他们,他们并没有被遗忘。她向中国领导人表明,在人权问题上转变立场不会丢失脸面,而只会给中国开辟重要的新机遇。”

《慕尼黑晚报》写道:“默克尔在美国总统布什那里没有省略关塔纳摩的话题,与俄罗斯总统普京也正面谈论俄罗斯在车臣的所做所为。现在在中国,他提出了人权这个不受欢迎的话题。人们不禁要问,默克尔能收到多大效果?迄今为止,中国对国际社会的压力都一笑了之,因为中国在经济上占优势地位。但为了奥运,中国需要对外展示良好形像,也许这是促使北京开放的机遇。但长期来看,只有西方用一个声音说话,才能取得成功。”

*生活朴素 节约公款*

默克尔访华中人权外交的一面,虽然被中国媒体忽视,但是,这次默克尔访华最有震撼效应的,不是她这次会见不同政见人士,而是在南京的访问。

南京的官方的《新华日报》报导说:“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总理安格拉默克尔昨天抵达南京访问。江苏省省长梁保华会见了默克尔总理,宾主进行了亲切友好的交谈。梁保华代表省政府和江苏人民对默克尔总理表示热烈欢迎。梁保华说,默克尔总理此次访问,必将有力推动江苏与德国的合作交流在更广领域、更高层次发展。 ”

从官方媒体的报导,显然看不出有什么震撼效应。然而,《亚洲时报》报导说,默克尔抵达南京后,被安排住在南京市内“索菲特银河大酒店”顶楼的四百多平方米总统套房。但默克尔认为这个安排过于奢华,坚持要入住七十多平方米的商务客房,房价一千八百元,只是总统套房的二十分之一。这种平实、朴素的作风,令南京人耳目一新。

第二天早上,南京方面安排德国官员到专门招待贵宾的餐厅用餐,但默克尔坚持跟其它旅店里的旅客一样,到七楼的西餐厅吃自助早餐。用餐时,德国总理默克尔拒绝服务员的服务,坚持自助,自己到餐厅取食物。南京扬子晚报记者注意到, 默克尔在切面包时,不小心把切下来的一片面包掉在地上。餐厅经理赶块过来,但默克尔抢先把麦包拾起,放回自己的碟上。这顿早餐,默克尔吃了煎蛋、芝士饼、西瓜,还吃了那块掉到地上的麦包。

*震撼教育*

亚洲时报记者潘小涛发表文章认为,默克尔给中国人上了一堂“震撼教育”课。文章说:默克尔以实际行动为中国人上了一堂活生生的政治课,比其它外国政要在北大、清华的演讲,更具震撼力和教育意义!

默克尔作为一个平民化女总理,平时也到附近的超市购物。据路透社记者报导说,默克尔前往柏林弗里德里希大街火车站内的一家超市,而该超市距离总理官邸只有几分钟的步行时间。默克尔买了一些橘子和柠檬。而她随后也很有礼貌的和其它购物者一起排队等待付费,并且是用自己钱包里的现金来付费。总理和其他顾客一样乖乖排队,绝没甚么特权,在德国没有什么稀奇,然而对中国公众而言,总理默克尔的作为实在太震撼了。

亚洲时报评论说,尽管默克尔此行不断提及人权问题,并跟四名中国异见记者见面,不给脸面给中国,又不肯借助欧盟轮任主席的机会推动取消对华军售,以致她此行收获不多,做不成多少生意,也令中德关系“变冷”。但是,默克尔送给中国人的却是一份“厚礼”,就是实实在在的“身教”,让中国人亲身领会,一个文明、民主制度之下选出来的官员该有的行为标准,该怎么要求自己的干部,该追求一个甚么样的社会制度。这比一千句批评来得更有力量,更能震撼中国人的心灵!

*网民多喝彩 官员应汗颜*

澳门日报也评论说:德国总理让中国官员汗颜。澳门日报报导说,一个堂堂富国的总理竟如此知悭识俭,不仅让中方接待人员、酒店员工感到意外,也让那些乐于公款吃喝玩乐的中国官员汗颜,让那些对挥霍公款变得麻木的人如醍醐灌顶。互联网上,内地许多网民为之喝彩,不少人认为中国官员应该好好地向默克尔学习。

澳门日报援引中国媒体的报导说,仅公款出国一项,中国每年的花费便超过四千亿元。如果按每人每次消费五万元计算,每年公款出国的人数达八百万。若加上公款消费(包括各地吃喝招待等),这两种“最常见”的行为每年开销便占了中国财政收入的三分之一。

*靠品德更靠制度*

澳门日报对比德国和中国的体制说,德国总理不住总统套房而住普通套房,除了个人原因,更重要的是制度使然。德国对官员的公务消费有着严格限制和监督,总理自然也不例外。比如德国官员的消费清单是公开的,公众随时可以查询。如果有官员大肆挥霍公款,那他面临的将不仅仅是舆论的质疑,很可能因此丢官甚至锒铛入狱。

而中国去年有四千八百多名官员因挥霍浪费国家资财、违反财经纪律受到党纪政纪处份,丢了乌纱,但大多数人仍逍遥法外,无须受到法律制裁。因为根据中国官场上的潜规则,“公家的钱,只要不装在自己的口袋里,再怎么花也不要紧”。因此,不少官员敢于入住总统套房、敢于以各种名义出国旅游、敢于超标配备豪华公交车、敢于建豪华办公楼……

澳门日报呼吁中国有关部门立法,给官员 “公款吃喝旅游”立一个罪名,同时让官员的公款消费变得透明。

*肃然起敬*

默克尔的平民化作风,给中国国民以震撼。

羊城晚报发表朱慧松的评论说:德国是世界名列前茅的经济强国,百姓生活富足,而总理更有着丰厚的薪金,一块面包对默克尔来说实在算不了什么,更何况其出访用餐属于“公餐”范畴。可她几乎是不加思索地做出了这一举动,说明节俭已经是其下意识的习惯。默克尔的这一举动非但不会影响自身和国家形像,反让人肃然起敬。

朱慧松写道,德国女总理或许并未读过“谁知盘中餐,粒粒皆辛苦”的中国诗句,但却用实际行动给我们好好上了一课。有媒体报导:国内普通餐馆一桌饭菜一般至少会剩下10%甚至更多,一家餐馆平均每天就要倒掉50公斤的剩饭菜。全国一年在餐桌上的浪费高达600亿元。和德国相比,我们要穷许多,而在权势地位上我们更无法和默克尔相提并论。默克尔的举动让我们感到脸红。

*权重却谦卑*

苹果日报专栏作家李怡最近撰文呼吁,中国领导人应该像默克尔学习。他在题为《最有权力女人的谦卑》一文中写道:福布斯Forbes杂志最近公布全球最有权力女人排行榜,高踞榜首的是去年百大榜单上连名字都不见的德国总理默克尔。去年居榜首的是美国国务卿赖斯。

不过,刚结束在中国访问的默克尔给中国人留下的印象却不是她的权力,而是她的谦卑,她的平民化。这两天,在内地网站造成的震动,实在值得所有掌权者,特别是中国掌权者,好好地省思。

*中国权力私有制*

李怡在文章中从中国的政治体制分析了为什么默克尔的行为在中国民众当中引起了震撼效应。他说:中国的现实是:一个号称平等的社会主义国家,一旦加上 “中国特色”,就变成一个将人分成十等的社会。社会主义号称生产资料(土地、矿山等)公有,然而政治权力却是私有的,由打下江山的执政党拥有所有权力,再等级授权向下分配。社会主义国家从不实行由人民投票授权的权力公有制。

“近十多年的市场化和向私有制转型,过程也是由掌政治权力者将号称公有的国企名正言顺地转移到子女、亲友、部属手上。中国一切弊端的根源,就是这种权力私有制。在中国,党、国家、政府各级领导人,都是高踞于百姓头上的特权阶层,对百姓予取予携。也因此,老百姓见到默克尔这种民选总理的表现,才会有震撼反应。”

*从默克尔行为看中国为何落后*

中国目前GDP排名,和德国不相上下,据有的中国经济学家乐观地预测说,中国的GDP将在2050年超过美国。然而,普林斯顿大学当代中国研究杂志主编程晓农说,中国迅猛发展的经济并没有给中国老百姓带来实惠,也没有形成一个中产阶级阶层,而是扩大了贫富悬殊。

中国的财富都到哪里去了呢?中共中央党校主办的《学习时报》最近刊登的一篇文章,略微透露出一点端倪。学习时报透露,中国的公车消费和公款吃喝一年的总数高达6000亿元以上,几乎相当于全国财政收入的20%左右。

根据这个官方公布的数字,如果不算贪官污吏通过官商勾结所掠夺的房地产,以及他们在国有企业转型时巧取豪夺的巨额款项,仅仅他们坐车和吃喝就消费了全国财政收入百分之二十,达六千亿元人民币。

一些分析家说,无怪依靠中国的官员从上而下进行反腐根本无法根除中国的腐败问题。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裹足不前,其根本原因在于中国官员根本不想从事这种剥夺自己手中权力和利益的改革。

有观察家在中文互联网上发表评论说:“从默克尔行为,我们大家可以看到为何中国会落后的了,为何中国平民百姓难以享受到改革的成果──因为都让官员享受去了!”

September 7, 2007 Posted by realchina | Uncategorized | | No Comments Yet